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)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,其中第109條規定退休 教職員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相關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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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  


張貼日期: 2022-11-04 11:07:13  點閱:676


一、依教育部111年10月25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10101349A號書函辦理。

二、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自111年9月30日修正施行後,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、個人所僱用之職務,不再為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,是以,退休教職員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、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,而依原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,自111年9月30日起,應恢復其權利。